1、什么是交通事故?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办?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第一,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立即先撤离现场进行协商处理,即私了。第二,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私了。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第三,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医疗救治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3、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及医疗费怎样解决? 答:第一,交警部门确认为事故受伤人员后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第二,加入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第三,也可由伤者自行垫付或当事各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然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予以解决。 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扣车规定是什么? 答:一、因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收集证据,需要检验、鉴定的,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但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二、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经批准可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三、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四、不得违法扣车,不得超期扣押事故车,不得为了交通事故伤者的医药费而扣车,否则,交警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湖南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5、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答复及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做为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责任复核。上级交警部门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保证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6、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一、自行协商处理,即私了。二、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应予以调解一次。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不能达到协议的,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终结书,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四、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交警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